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11号原告:林振丰,**,****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清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风魅雪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丰诉被告广州风魅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林振丰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林振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振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林振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