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32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晶,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伟东,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林伟强,男,汉族,1997年10月25日出生。
被执行人林燕娜,女,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朱海升,男,汉族,1987年5月5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伟东、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24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林伟东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被执行人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对上述金额的30%即人民币4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被执行人林伟东负担,并由被执行人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对该金额的30%即人民币1050元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已向本院缴纳案款人民币46625元,其中包含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575元。
2020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伟东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林伟东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本案诉讼费3500元未退还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到位1050元。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2020)粤0304民初12458号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需履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被执行人林伟东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林伟东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林伟东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2458号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林伟强、林燕娜、朱海升需履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终结本案中对被执行人林伟东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