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315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900792260918T。
法定代表人:王猛,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潞城乐家福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名桂坊公寓1-9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P24JJXH。
经营者:周吕芳,女,197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武进区潞城乐家福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