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郑裕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5刑初3800号
案件名称郑裕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裕雄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05刑初380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裕雄,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公民身份号码440************03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燕清,广东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裕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尚辉出庭支持公诉,郑裕雄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郑裕雄在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租用的佛山市南海区*************仓库、里水镇洲村飞机场工业区20号2楼仓库,储存、销售假冒“BALENCIAGA”、“OffWhite”及“Dsquared2”商标的牛仔裤、牛仔衫等服装,聘请罗伟强等工人管理发货,以每件服装约30元的价格销售牟利。

2020年9月21日,民警查获上述仓库,当场起获假冒上述商标的牛仔裤、牛仔衫等服装共12767条(件)。

2020年9月24日,郑裕雄自动到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九江派出所投案,供述上述经过。

经统计,上述起获的假冒牛仔裤、牛仔衫等服装共12767条(件),以均价每件30元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8301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郑裕雄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裕雄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

郑裕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郑裕雄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判处郑裕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郑裕雄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被告人郑裕雄的辩护人以郑裕雄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系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裕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裕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郑裕雄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

郑裕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裕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梁健辉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陈道静书 记 员 林佳敏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