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92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刚,男,汉族,1973年9月21日出生,住临淄区。
被告:张店麦悦歌厅,经营场所张店区共青团西路**蓝乾大厦**、三层歌莱美纯K。
经营者:王军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麦悦歌厅、贾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年01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