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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1026号之二
案件名称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02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恒,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超,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丽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龙翔,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婧,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1026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

现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薇彼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市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于法无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上海持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婉娜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法官 助理  袁 杨书 记 员  袁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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