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7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分店。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城南村v> 主要负责人:张双。
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分店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开彬,男,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桓台县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新城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以及生产商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