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民初27号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院****。
法定代表人:黄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天,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平山区华谣鸿记煌三汁焖锅店。
住所。
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平山路**铜锣湾银座购物广场******div> 经营者:李进,业主。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平山区华谣鸿记煌三汁焖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三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并于同日以与被告平山区华谣鸿记煌三汁焖锅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