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1民初106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富,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宝岛眼镜连锁店,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11L20356584J。
经营者:张国华,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宝岛眼镜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