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59号之一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本果,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晓明,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巨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总经理。
被告:朱文武。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增信,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迈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朱文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