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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文秀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50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文秀服饰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漯河市郾城区文秀服饰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505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林,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霞,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文秀服饰店,经营者:朱桂云。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康佳业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漯河市郾城区文秀服饰店(经营者:朱桂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恒康佳业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康佳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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