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恢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韦利济-维拉库布莱78140马塞尔达索大街XXX号(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élizy-Villacoublay,France)。
代表人:夏尔·伯纳德·约瑟夫·马里(CHARLESBernardJosephMarie),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础瑞,董事长。
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沪73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曾于2019年2月20日以(2019)沪03执25号立案执行。
后因申请执行人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拟追加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故撤销执行申请。
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本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849,000元、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
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后,向上述二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其相应义务,但上述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现查明:1、被执行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仅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莘庄支行开立账户,但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目前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对该账户予以冻结。
2、被执行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无证券、无不动产、无车辆、无网络银行账户。
3、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通过实地走访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该公司早已搬离上述地址,目前下落不明。
再查明:1、被执行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高明支行、中国银行佛山高明支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高明沧江支行开立账户,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均无法满足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目前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
2、被执行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名下有牌照为粤EBXXXX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要求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予以协助查封。
3、被执行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无证券、无不动产、无网络银行账户。
2020年5月19日,本院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仍未查询到上述二被执行人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上海雅申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强、广东陆地方舟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础瑞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现场调查照片、出入境证件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0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3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黄旻若审 判 员 唐 毅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江米昊书 记 员 江米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