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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帅名电动工具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91民初72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帅名电动工具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帅名电动工具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191民初72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刚,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帅名电动工具店,住所地: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街。

经营者:陆国兴,男,汉族,1971年3月3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与被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帅名电动工具店(以下简称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刚和被告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的经营者陆国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向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其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3.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国内最大的美工刀片生产企业,其取得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经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发现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未经宁波福达刀片公司许可,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刀片。

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销售的侵权行为影响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商誉,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为此诉至法院。

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辩称,自己店里有刀片卖,但从来没卖过啄木鸟的刀片,不存在侵权。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1997年7月21日,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056900号“”商标,商标由图案“啄木鸟”和文字“啄木鸟”构成,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刀、铅笔刀、切纸刀;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0日。

2.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某申请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对其购买行为进行保全,2018年7月11日,该处2名公证人员与葛某前往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葛某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刀片3盒,支付9元后离开,公证人员某购买过程进行拍照,抽取2盒刀片进行封存,并于2018年9月17日制作(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8148号公证书。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为该次证据保全支付公证费650元。

当庭拆封查看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所购案涉刀片,刀盒盖上印有“啄木鳥”文字和类似第1056900号“”商标中的图片标识。

3.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经核准于2013年6月19日成立,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电动工具修理、零售,经营场所在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镇麻丘街。

本院认为,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主张其未销售过案涉刀片,但未提交足以推翻(2018)赣洪城证内字第18148号公证书的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中,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系第1056900号“”商标专有权人,比对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所销售的刀片和宁波福达刀片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刀片刀盒盖上的“啄木鳥”文字及图片与1056900号“”商标中的文字和图案近似,文字发音相同,故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销售的刀片很容易让消费者认为与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有关联,易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宁波福达刀片公司要求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立即停止销售行为并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包含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宁波福达刀片公司未提交其因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或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实施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等证据,故综合考虑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的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主观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领域、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维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因素,酌定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应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南昌帅名电动工具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赔偿包含制止侵权行为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元;

三、驳回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麻丘帅名电动工具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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