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02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庭祥、胡廷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大维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临泉东路安徽大市场四区1123号。
经营者:詹传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大维电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其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大维电器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王韩利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