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20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凯潮服装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顾冲。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凯潮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