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81刑初182号之一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女,1966年11月23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人孙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以(2020)皖1181刑初182号刑事裁定书,对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周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控被告人孙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止审理。
现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人民陪审员 郑训仁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港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