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791执10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P。
法定代表人:朱燕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八一西路与兰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Y。
法定代表人:郑祥信。
申请执行人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执2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租赁、转让、抵押等行为。
二、被执行人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
但因被执行人菏泽汇源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