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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水县华裕酒业有限公司、保康县福建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6知民初2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水县华裕酒业有限公司、保康县福建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水县华裕酒业有限公司;保康县福建批发部;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知民初26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华裕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郝岗乡东西大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郝林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杨碟,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康县福建批发部。

经营地址: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清溪路335-4号旁。

经营者:张志强,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西华县教育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春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水县华裕酒业有限公司、保康县福建批发部、周口华夏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保康县福建批发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2日申请撤回对该批发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保康县福建批发部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康县福建批发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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