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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顺与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1243号
案件名称徐显顺与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显顺;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43号 原告:徐显顺,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下阳浦村。

法定代表人:满静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其,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空港工业园区5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暑荣。

原告徐显顺与被告宁波宝力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曙荣电器机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徐显顺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显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显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显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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