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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9588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9588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西省高安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付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6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庭审中,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付某某:1.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费用1万元(包含公证费800元、购物费用117元、律师费9,083元)。

事实和理由:三六一度公司依法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361°”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付某某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运动网布跑鞋”店铺,公开宣传并销售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付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第XXXXXXX号“361°”商标注册人为三六一度公司,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服装、鞋、运动鞋等商品上,现在注册有效期内。

2019年7月22日,付某某签署《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V3.2》入驻由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网购平台经营名为“运动网布跑鞋”的店铺。

2019年8月2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在“运动网布跑鞋”的店铺中分别购买“361男鞋夏季运动鞋男士网布透气跑步鞋轻便耐磨学生休闲旅游鞋”(显示“已拼406件”)、“361运动鞋男鞋皮革网布透气跑步鞋轻便防滑耐磨学生休闲旅游鞋”(显示“已拼591件”)项下各一件商品,实付款59元、58元,在商品的销售网页有显示“361°”运动鞋的图片展示。

同年8月28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查收上述所购商品,拆开包裹,进行拍照,物品经封存后交由三六一度公司保存。

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了(2019)粤广南方第051188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为一双灰色鞋和一双黑色鞋,在鞋身、鞋舌、鞋垫以及包装盒、包装纸上均有“361°”标识。

经三六一度公司鉴别,两商品做工粗糙,鞋底没有“361°”标识,鞋盒上的货号编码与鞋舌标签上的货号编码不一致,且其内部系统无法查询到鞋盒上的货号编码,故系假冒产品。

2019年11月22日、12月2日,拼多多平台先后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禁售日,涉案公证购买两件商品ID下的销售数量分别为584件(含退货22件)、1,164件(含退货43件),销售金额分别34,268.70元(含退款1,281元)、70,652.99元(含退款2,659元)。

三六一度公司提供金额为16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备注中标注了两个公证号),表示该费用包含两次公证,本案中主张800元。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律师费9,083元,表示凭证做账了不再提供,由法院酌定。

以上事实,有三六一度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2019)粤广南方第051188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物品、公证费发票,寻梦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店铺协议签约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及商品操作日志、《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六一度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三六一度公司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鞋、运动鞋属同种商品,被控侵权商品及其包装上有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该商品经商标权人鉴别系假冒产品。

因此,付某某销售的鞋属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商品。

付某某在销售网页使用侵权商品图片作宣传,系对被诉标识的商标性使用;

在商品名称中使用“361”字样,系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误导了公众,均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付某某销售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未证明其不知道是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侵权商品已被禁售,付某某的侵权行为已停止,三六一度公司提出的停止侵权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六一度公司要求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鉴于三六一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付某某因侵权所得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商品的售价、销售及禁售情况、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公证费、购物费用,均属于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三六一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未有相应证据提交,但确已由代理律师出庭,本院将综合考虑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疑难复杂程度及律师服务市场价格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详见附录法律条文),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

二、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3,417元;

三、驳回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17元、被告付某某负担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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