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237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人和村高夹线与镇海北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姚军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璐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旱门路(余姚市江南房地产有限公司B座2楼226室)。
法定代表人:严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盖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南兰江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楠,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盖驰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璐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宁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