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民终2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盛世博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金港城糖酒市场C4—210号。
法定代表人:孟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盛世博益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兰州盛世博益商贸有限公司同意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予以纠正。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兰州盛世博益商贸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兰州盛世博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