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5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高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熊利君,经理。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龙凤鞋城,经营者张光勇,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五峰路南段路东。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高蒂商贸有限公司、济南市长清区龙凤鞋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