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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1民初972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972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文龙。

被告: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茶亭浙商诚B区1067号。

经营者:吴思龙。

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格外美鞋业有限公司、七星关区吴记鞋业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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