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24号之一原告:杜权弟,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巷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智硕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汕头恒泰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第4层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杜权弟与被告汕头市智硕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玩具工程车系列”]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权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杜权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