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2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莆田鹏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蒲田秀屿区笏石镇北埔村田厝商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2XP9R541。
法定代表人:陈敏,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经济开发区(食品园)梧垵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X11859873T。
法定代表人:吴国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金,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山特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2号区块2-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BPPJ658。
经营者江海萍,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北开发区明江苑1幢1单元401室。
上诉人福建省莆田鹏达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兴达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山特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0年6月12日,上诉人福建省莆田鹏达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莆田鹏达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莆田鹏达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9民初1064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莆田鹏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