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岛亮乐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黄岛市珠山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丁明亮,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亮乐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70元,申请执行费5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亮乐佳超市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620元,本院在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2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