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08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灵洋,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禧悦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姚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禧悦东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