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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丽明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973民初2145号
案件名称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常平丽明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常平丽明文具批发部;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45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常平丽明文具批发部,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苏洵凯,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6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常平丽明文具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月14日通知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柯金玲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伍琳茵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

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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