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04号 原告:林振丰,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友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昌简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RC6R8H。
法定代表人:张小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林振丰与被告南昌简兮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林振丰以双方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振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