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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况珠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况珠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况珠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142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况某1。

被告:况某1,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1月7日。

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5月28日。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出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况某1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权利状况专利名称风扇(N9-FAN)申请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授权公告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专利号ZL**************专利权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专利最近一次专利年费日期为2019年10月15日。

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做出时间为2017年8月25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缺陷。

被告侵权事实根据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于2019年7月23日出具(2019)粤韶韶州第5187号公证书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嘉媚办理如下保全证据事项:2019年5月22日,公证人员代收速腾快递包裹一件(运单号为“66619425621”),公证人员查看该包裹外包装未发现异常,无破损、无拆封痕迹。

同年5月23日,李嘉媚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上述速腾快递包裹的外观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察看,确认该包裹系其网络购买,之后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查看,并由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进行密封拍照后交由李嘉媚保管。

同年5月23日,李嘉媚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1688.com,进入阿里巴巴网站,登录“tb_2006119”账号,点击“已买到货品”,显示订单号“441************846”,供应商为“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点击“物流信息”,显示物流公司为“速腾快递”,运单号为“66619425621”;

点击“查看工商的登记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原告提交物流公司为“速腾快递”,运单号为“66619425621”的被诉侵权实物。

原告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本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

三、侵权比对1.经公证封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封存完好。

拆开后,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公证书附件图片显示的产品外观一致。

2.涉案专利授权公告图片或照片包括组件1主视图、组件1后视图、组件1左视图、组件1右视图、组件1俯视图、组件1仰视图、组件2主视图、组件2左视图、组件2俯视图、组件2仰视图、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1、组合使用状态参考图2,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一,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一。

3.被诉侵权产品照片详见本判决书附件二。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比对:原告比对意见: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本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的外观设计。

四、原告赔偿请求原告当庭请求法院酌情确定本案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赔偿数额。

本院认定:原告的维权开支属实际发生,其所受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应予支持。

另查明,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况某1,成立日期为2018年4月19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

电子烟、电子烟配件(以上项目不含烟草及其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台灯、迷你风扇、音箱、耳机、电子产品;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五、涉案证据情况涉案事实有(2019)厦鹭证内字第37171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7172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06930号公证书、(2019)粤韶韶州5187号公证书、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涉案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产品由组件1、组件2组合构成整个风扇,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各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判断。

在组合状态下,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轮廓基本相同、各组件的布局、形状、图案、相互位置关系及比例关系基本相同,二者仅存在局部细微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难以认为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根据专利价值、被诉侵权产品单价、被告侵权情节、维权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1000元。

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因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况某1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依法应当对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000元;

三、被告况某1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9元,被告东莞市雅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1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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