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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国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4刑更784号
案件名称应国富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应国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刑更784号 罪犯应国富,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仙居县。

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8)闽0702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应国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清)。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20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应国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9年2月至2020年3月累积考核分1235.9分,获得表扬1次。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应国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应国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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