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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276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276号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桥副食品市场锡澄路274号-15。

经营者:宋丹。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芳斋公司)与被告北塘区亿利通酒业商行(以下简称亿利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原告五芳斋公司以与被告亿利通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芳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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