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48号 原告:施昵卡,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薇,慈溪方升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市慈豪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友谊商厦(7-1)室。
法定代表人:任泉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必文,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昵卡与被告宁波市慈豪卫浴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昵卡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昵卡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昵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昵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