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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与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民申1270号之一
案件名称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等与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昌剑;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王明海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民申1270号之一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上海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英,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昌剑,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翼云申,总经理。

三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太松,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昌剑、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明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昌剑、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昌剑、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阳骞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昌剑、河南定康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张 莹审判员 陶 冶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书记员 龚佳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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