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71号之一 原告:庾庆金,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坤、林其冲,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官山背工业区金福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吕金匡。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黄丽,女,汉族,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原告庾庆金诉被告浙江匡迪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30日,原告庾庆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庾庆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庾庆金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65元,由原告庾庆金负担。
原告庾庆金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