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1187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慧,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张兆康,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XX镇XX村X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XX超市侵害商标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