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60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被告:果果狸(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鲁焱。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果果狸(济南)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2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为第30类第20241号、30类第591267号商标权权利人,目前处于有效期内。
被告为蛋糕卷经营者长期大量提供标注有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和相近似包装纸、盒等被控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行为。
且被告系恶意侵权。
被告销售的对象范围广、数量大、品种多,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济南市,诉讼标的额为20万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