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51号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萌萌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街道埔美美新区24巷6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卫忠,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育波诉被告汕头市萌萌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