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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81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323民初81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XD,经营场所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大桓九装饰材料城西门南侧(路东)的“潜水艇地漏洁具特瓷卫浴”店铺。

经营者:刘杨,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经营者刘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及“”图样的地漏;

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标注“”图样的下水软管;

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除门店招牌中“潜水艇地漏”字样;

四、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整;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16440135号等“潜水艇”系列商标(包含潜水艇图形、英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上述商标经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多年的潜心经营及巨资推广,已铸就成了家喻户晓、众所周知的洁具、卫浴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潜水艇”系列商标已与原告及原告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特定的联系,“潜水艇”地漏独特的红色格调搭配黄色波浪线包装风格,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该品牌亦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11月,经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张北路大桓九装饰材料城西门南侧(路东)的“潜水艇地漏洁具特瓷卫浴”店铺内销售标注“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及“”图样的地漏以及标注“”图样的下水软管,其包装盒、包装袋、产品标签、产品面板均标注上述字样及图样。

经查,其销售的地漏产品上标注的制造商“厦门雨濛濛卫浴有限公司”已注销,且标注的电话与地址均不相符,同时“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系香港公司,在大陆无实体经营活动。

另外,其销售的下水软管上无任何生产标识,遂原告委托了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卫浴产品行业的销售者,且店铺招牌含有“潜水艇地漏”字样,应当知晓“潜水艇”品牌的知名度,仍然销售标注“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及“”图样的地漏以及标注“”图样的下水软管,主观恶意十分明显,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第4711685、6380388、15192947号“潜水艇”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同时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基本的商业道德,也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辩称,一、原告所诉侵权事实不存在。

原告所诉的经典潜水艇牌地漏标注“厦门雨蒙蒙卫浴有限公司”的地漏实际是上门推广的市场销售人员提供给答辩人的地漏样品,因答辩人并未打算购进并销售此品牌的地漏产品,故答辩人在正常的营业中,顺便销售了该两地漏样品(两套地漏,两套下水管),原告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并不存在。

二、答辩人主观上没有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恶意,因上门推销的销售推销次此产品时提供了该产品推广的信息,正如答辩人上述答辩不清楚两地漏样品并不是原告生产,也不清楚该地漏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权,不清楚的原因:1、原告广告牌上没有标准生产厂家,产地,被告无法认清真假。

2、原告也没上门推广该产品,答辩人无法从包装防伪上认清。

3、工商行政部门和厂家没有上门提出警告通知被告出售的是假冒商品。

所以答辩人无恶意侵犯商标一说。

三、答辩人销售两地漏和两套下水软管后,再不销售任何标有“雨蒙蒙潜水艇地漏的产品”。

四、侵权商标应有双方协商后再销售,才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直接把被告告到法院,被原告告上法庭,也不存在原告特大的损失。

五、如经法院查实认定答辩人销售两地漏两下水软管构成商标侵权,原告索要6万元经济损失的不合理支出,过高敲诈。

因工商行政处罚条款是所售商品价值的3倍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6年4月21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440315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4月20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

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2019年11月5日,申请人莱芜市莱城区金盾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11月8日,公证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到山东省桓台县张北路大桓九装饰材料城西门南侧(路东)的“潜水艇地漏洁具特瓷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标有“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两个及标有“面盆防臭下水软管”字样的下水管两根。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刘洋”名片一张及《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购买行为结束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十一张,公证人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下水软管进行了封存,王守贞对封存后的物品外观拍摄照片一张,封存后的物品及名片、票据原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作出(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571号公证书对上述购买行为进行了公证。

本案的封存实物为地漏两个、下水软管两根。

其中两个地漏相同,外包装盒顶面上部有一“”图样,中间黄色线段上方有“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字样;

包装盒正面下方黑色区域左侧,标注“”图样,包装盒左侧面标注“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二包装盒内各有地漏一个,地漏封盖的产品标签上方红色区域中间有一“”图样,图样下方标注有“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的字样,地漏边框上镂刻银色“”图样。

以上所有“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字样中,“潜水艇”三字字体较大突出使用。

标有“面盆防臭下水软管”字样的两根下水管的塑料透明外包装上方红色部分均标注“”图样,内部下水管产品标签上中间均标注“”图样。

另查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的地漏国家标准(GB/T27710-2011)载明,标准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中包括润德公司和李润凡。

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潜水艇地漏”入选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2015年,荣获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02年4月16日,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刘杨”,经营范围为零售卫浴洁具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声明、公证书及产品封存实物、荣誉证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6380388号“”、第16440315号“”注册商标合法有效,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作为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依法应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

地漏和下水软管中的“”图样和“”图样分别与第6380388号“”、第16440315号“”商标构成近似;

地漏上标注的“潜水艇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中突出使用的“潜水艇”字样与“第15192947号”商标构成相同。

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构成对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未经许可销售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抗辩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数额,原告未向本院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违法所得的情况,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商标价值,以及被告公司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持续时间、恶意程度以及原告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3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1644031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桓台城区旺财洁具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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