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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逸米豪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286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逸米豪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逸米豪综合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28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逸米豪综合超市,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菩提苑102栋6号。

个体经营者:张亚兵。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逸米豪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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