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6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真明、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