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361号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大雪,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新城区。
被告:于文艳,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大雪、于文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由20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实缴诉讼费4300元,应退诉讼费4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