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64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易俗河镇金桂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恩宽,广东天穗(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易俗河镇凤凰路凯旋国际广场写字楼8楼。
法定代表人:谭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珏,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天一置业有限公司、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谢 晋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