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66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英容,住福安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英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