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768号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陈秀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书豪,男,1986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书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