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54号 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仙华北街50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RWJ1Q。
法定代表人:周文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金山西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7844718301157。
法定代表人:朱东波。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始丰路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2563957470。
法定代表人:江泽群。
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省金华市科迪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金华克拉泰仪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