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506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九茂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一期5区10栋11号。
经营者:刘杰,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蚌山区九茂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