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4号 原告:何剑,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柏林,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剑诉被告王柏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何剑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剑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何剑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何剑负担,退回何剑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