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鄂09执121号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有家超市、孙凤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鄂09民初1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0元,该笔款项为本案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关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有家超市、孙凤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孙凤荣缴纳。
特此通知。